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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0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29號原 告 劉羣峯被 告 劉秀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查報上開事項,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1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淑敏

裁判案由: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6-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