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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3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5號原 告 劉曉柔

劉嘉隆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被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數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所執債權憑證對原告等之被繼承人劉源鈞自民國93年8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債權數額,而被告之主事務所係設在臺北市○○區○○○路○ 段○○號9樓之3,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數額
裁判日期:201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