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0號上訴人 即 莊民宗原 告 莊克成被上訴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即被 告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下同)98,916元,及少繳一審之裁判費差額32,972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0日通知上訴人於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06年2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