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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4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8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訴訟代理人 吳鎮宇被 告 大山金屬製品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婉凌被 告 張正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借款期間欄關於「102 年9 月24日起至1010年9 月24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102 年9 月24日起至107年9 月24日止」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裁判日期:201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