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37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訴訟代理人 洪綵憶
蔡弘濱楊春美被 告 司曉璇
翁錦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7月14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37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訴訟代理人 洪綵憶
蔡弘濱楊春美被 告 司曉璇
翁錦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7月14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