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1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被 告 余德鴻
許國麟林文源楊譓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游國治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第174 條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
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係「邱正雄」,嗣於本件訴訟中變更為「游國治」,此有經濟部105 年7 月25日經授商字第10501175390 號函及銀行營業執照(本院卷第62頁、64頁)在卷可參,是原告目前之法定代理人為游國治,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原告現任法定代理人游國治承受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