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03號原 告 周遠誠
吳沛璋石建忠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被 告 臧育德
徐小文高秀春李守正莫漢偉梁玉晶李豫光陳 弘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浦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徐小文、高秀春、李守正、莫漢偉、梁玉晶、李豫光、陳弘負擔九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徐小文、高秀春、李守正、莫漢偉、梁玉晶、陳弘、郭浦燕負擔九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