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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5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03號原 告 周遠誠

吳沛璋石建忠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被 告 臧育德

徐小文高秀春李守正莫漢偉梁玉晶李豫光陳 弘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浦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徐小文、高秀春、李守正、莫漢偉、梁玉晶、李豫光、陳弘負擔九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徐小文、高秀春、李守正、莫漢偉、梁玉晶、陳弘、郭浦燕負擔九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裁判案由:確認當選無效
裁判日期:2016-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