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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6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28號原 告 吳秉鈞被 告 林河基

林瑞美黃林清蘭林瑛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芳婉律師

蕭淨尹律師黃于玶律師被 告 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鍾振強訴訟代理人 鍾佾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裁判日期:2017-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