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28號原 告 吳秉鈞被 告 林河基
林瑞美黃林清蘭林瑛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芳婉律師
蕭淨尹律師黃于玶律師被 告 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鍾振強訴訟代理人 鍾佾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