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28號聲 請 人 祭祀公業吳金吉法定代理人 吳秉鈞上列聲請人對於原告與被告林河基、林瑞美、黃林清蘭、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林瑛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