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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6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2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秉鈞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河基

林瑞美黃林清蘭林瑛被 告 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鍾振強

主 文上訴人應於拾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次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2條第

1、2項定有明文。

二、玆上訴人不服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628 號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有主文所示應補正事項,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裁判日期:2018-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