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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8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74號原 告 林家溱被 告 劉美霞

徐碧雲林秀玲葛潔楊慧珠洪敏峰楊明智鄭雲進洪美雪謝凱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9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裁判案由:確認當選無效等
裁判日期:201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