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74號抗 告 人即原 告 林家溱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美霞等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874號確認當選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逕內向本院如數補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