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09號上 訴 人 黃永德即 被 告被上 訴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訴訟代理人 陳思成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7 年3 月8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7 年3 月13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