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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8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09號上 訴 人 黃永德即 被 告被上 訴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訴訟代理人 陳思成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7 年3 月8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7 年3 月13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裁判日期:2018-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