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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1號原 告 吳陳世枝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被 告 賴秀戀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18-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