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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監宣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208號聲 請 人 張書陵相 對 人 劉春英關 係 人 張郁棋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定張書陵(男,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劉春英(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指定張郁棋(女,民國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相對人前經本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惟原監護人張廷滿已去世,茲為相對人之利益,請求為其選定監護人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監護人死亡者,法院得依受監護宣告之人、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此於成年人之監護亦有準用,此有民法第1110條、第1106條第1項及第1113條規定可參。查相對人經本院於101年12月4日以101年度監宣字第177號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案外人即其配偶張廷滿為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張郁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而原監護人張廷滿已於106年8月18日死亡,聲請人及關係人張郁棋為相對人之子女等事實,有聲請人提出本院101年度監宣字第177號裁定、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佐,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同案卷宗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為相對人之子,自得依首揭規定,聲請為相對人另行選定監護人。

三、又按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再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此亦有民法第1111條第1 項、第1111條之1 規定可參。經查,相對人之配偶已歿、聲請人及關係人張郁棋分別同意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之人,並到庭陳述明確,有本院筆錄可稽,復查無聲請人有不適任監護人之情形。依此,本院認由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關係人張郁棋任其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又依民法第1099條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邱文彬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裁判日期:2017-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