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90號聲 請 人 徐寶珠相 對 人 徐孫鳳蘭關 係 人 劉弘冠
劉徐玉琴上二人共同代 理 人 葉鈞律師
李文傑律師彭首席律師關 係 人 徐玉桂
徐玉素卓徐秋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監護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關係人「劉冠弘」之記載,應更正為「劉弘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蕙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