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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竹簡調字第 3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簡調字第363號聲 請 人 鄭金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一誠間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裁判日期:2017-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