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簡調字第325號聲 請 人 劉文超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官德欽等間確認12萬元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起訴僅繳納新台幣(下同)100 元。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萬元,應繳納調解費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調解費900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