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竹簡字第 4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簡字第424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環宇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間因本院106 年度竹簡字第424 號返還止付保留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不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裁判案由:返還止付保留款
裁判日期:2018-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