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簡字第7號原 告 新竹市若望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傅聲貞訴訟代理人 何正宇被 告 莊哲愷即莊培垣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莊傳興被 告 陳昇煌
莊麗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27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簡字第7號原 告 新竹市若望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傅聲貞訴訟代理人 何正宇被 告 莊哲愷即莊培垣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莊傳興被 告 陳昇煌
莊麗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27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