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竹小字第204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訴訟代理人 游國鍮複 代理人 陳薏淳被 告 張宇晴
蔣善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張宇晴於就讀高中期間,邀同被告蔣善印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30萬元借據,約定至完成教育階段學業止分筆動用,嗣被告張宇晴共動用3筆,合計125,665元。又依約定,被告張宇晴應自該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日起,每1學期借款得有1年償還期間,以1個月為1期,即自104年1月8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又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後滿1年之日起,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5%符動計算)。倘有遲延還本或付息,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即105年1月19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同時對於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張宇晴完成學業後,並未依約清償本息,所有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79,759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等為證,而被告既均未到場爭執,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確定訴訟費用額:本件係小額訴訟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之規定,於裁判時確定訴訟費用額,爰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本件訴訟費用額僅有裁判費1,00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
五、假執行宣告:本件係為被告敗訴之小額訴訟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育瑜附表:利息┌──┬───┬─────┬──────┬──────┬───────┐│編號│ 本金 │被告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 │ │ │├──┼───┼─────┼──────┼──────┼───────┤│ 1 │新臺幣│張宇晴 │自民國104年7│至民國104年9│年息百分之一點││ │79,759│蔣善印 │月8日起 │月29日止 │八三 ││ │元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民國104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 │月30日起 │2月22日止 │七六 ││ │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 │2月23日起 │月18日止 │六九 ││ │ │ ├──────┼──────┼───────┤│ │ │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月19日起 │ │六九 │└──┴───┴─────┴──────┴──────┴───────┘附表:違約金┌──┬───┬─────┬──────┬──────┬───────┐│編號│ 本金 │被告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 │ │ │├──┼───┼─────┼──────┼──────┼───────┤│ 1 │新臺幣│張宇晴 │自民國104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79,759│蔣善印 │月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