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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竹調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調字第119號聲 請 人 曾意涵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淑端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淑端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惟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1 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裁判日期:2017-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