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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司繼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305號抗 告 人 陳淑芬律師即被繼承人王立成之遺產管理人相 對 人 許華雄律師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106年度司繼字第30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

㈠、遺產管理人職務若係由律師被選為擔任之者,性質上係屬律師執行律師職務,是法院選任時必須在法院轄區內有登錄律師公會與該法院者,為被選任之資格前提要件。

㈡、民法第127條第5款律師之報酬及其墊款請求權之行使,時效為2年,2年間不行使即消滅,又同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始時起算。

㈢、查相對人為維護被繼承人王立成權益,依法應訴被害人家屬在民國98年4月30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該案於103年9月15日已判決確定、三審定讞。

㈣、至遲自103年9月15日翌日起算,相對人應訴執行律師職務在此結束,律師報酬請求權在105年9月14日已屆滿2年,另代墊訴訟費用更是早已屆期2年。相對人在其民事呈報狀亦已承認為執行律師職務,請詳查卷內該呈報狀記載。

㈤、據上,抗告人依法為被繼承人王立成之遺產,及王立成之繼承人或國庫之利益,依法行使拒絕給付,因為相對人報酬及代墊費用均已逾請求權行使之2年時效,已時效消滅。抗告人於107年1月10日收受相對人所傳真之106年度司繼字第305號民事裁定與呈報狀,故而提起本件抗告如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之請求。附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5524號檢察官起訴書影本一份,因為抗告人不希望是下一個被起訴被信之人等語。

二、按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之關係人,得為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之人,係指因裁定而其權利直接受侵害而言。又按提起抗告,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抗告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抗告權人均未受送達者,前項期間,自聲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受送達後起算。第一項或第二項受裁定送達之人如有數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抗告期間之起算以最初受送達者為準,家事事件法第93條亦定有明文。且參諸家事事件法第93條之立法理由明揭:「一、為便利抗告期間計算,使家事非訟事件之本案裁定確定時點明確,就已受送達之抗告權人抗告期間訂定第一項。二、如抗告權人均未受送達時,其抗告期間應自聲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受送達後起算,以利裁判迅速確定,並規定第二項。又第一項抗告權人如有受送達者,即無第二項之適用,自不待言。三、第一項受送達之抗告權人或第二項受送達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多數時,應各以最初受送達者為準,以利裁定之劃一確定,規定如第三項所示。至於因裁定而生之程序已經終結者,抗告即無實益,不得抗告,乃當然解釋。」。復按家事事件法第93條第2項已明文規定:受裁定送達之人如有數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抗告期間之起算以最初受送達者為準。此因家事非訟裁定涉及身分與財產關係,應儘速確定,不容裁定之確定時點浮動,因此抗告期間之起算以最初受送達者為準,以利裁定確定日期之統一。而對後送達者,且有抗告權之人,如已逾最初送達者之10日抗告期間,裁定既已確定,當無從抗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9號參照。再按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於對家事非訟事件提起抗告準用之。

三、經查:

㈠、本件相對人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財管字第29號民事裁定選定為被繼承人王立成之遺產管理人,嗣再以104年度司繼字第642號民事裁定解除其遺產管理人職務;惟本院審酌相對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所付出之管理遺產時間、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已為管理遺產之工作內容,以106年度司繼字第305號民事裁定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本院係依民法第1178條規定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受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係執行管理遺產之職務,與律師接受委任行使律師職務有所不同,自應無民法第127第5款規定之適用,核先敘明。

㈡、又,本件106年度司繼字第305號民事裁定於民國106年11月2日即送達於相對人即原聲請人許華雄律師,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裁定雖未送達予抗告人,惟依前開法律規定,抗告期間之起算仍應以最初受送達者,即106年11月2日為準。抗告人遲至107年1月18日始行提起抗告,依前揭規定,抗告人之抗告已逾抗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裁判日期:2018-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