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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司繼字第 5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506號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代 理 人 文建芬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

0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㈡、被繼承人劉秀誠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代理人接受合法委任之委任狀(需蓋有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完整公司大小章)。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裁判日期:2017-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