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513號聲 請 人 李基益律師即黃坤鋒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說明一至三所示事項。
理 由
一、聲請狀陳報遺產清冊部分記載被繼承人無遺產,惟本院104年司繼字第603號聲請人張明達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黃坤鋒(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時具狀稱被繼承人有投資之遺產,國稅局提供之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上亦記載被繼承人有價值計新台幣115,390,000元之投資,請具狀說明遺產管理人陳報遺產清冊時,這些投資未何未與列入?
二、聲請狀貳、聲請人擔任「翁榮基」之遺產管理人,已執行之職務如后乙節,惟本件聲請人係聲請擔任被繼承人黃坤峰遺產管理人之報酬與代墊費用,請具狀說明與翁榮基有何關聯?
三、上述聲請狀貳、二、(二)部分,聲請人陳報待本院核定酬金後,「將被繼承人獲得之價金按核定酬金之金額分配予聲請人」,係指哪一筆價金?該價金現保管人為何?
四、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件聲請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