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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司繼字第 7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744號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聲請人應併於上開期間內提出聲請人之公司登記證、被繼承人胡正榮之繼承系統表,並具狀更正相對人之人別資料。

理 由

一、按法院依法徵收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規定「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是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之相對人並非被繼承人,而係繼承人。

二、本件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裁判日期:2017-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