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977號聲 請 人 俞百羽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標準徵收費用;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一千元。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13條、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規定甚明。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並補正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所處理遺產管理事務之詳細清單列表等資料,前經本院以106年12月2日裁定通知聲請人限期補正,惟聲請人迄今並未繳納,亦未補正相關資料,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