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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司繼字第 9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988號聲 請 人 林家瑞上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聲請人未預納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所定之聲請費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書狀應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30條之1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應補正下列資料:

㈠、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㈡、被繼承人林文芳之繼承系統表。

㈢、被繼承人林文芳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增列繼承人為本件之相對人。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裁判日期:2017-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