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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司司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115號聲 請 人 王譯鋒即晶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呈報晶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所謂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依公司法第334 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 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又法院受理聲報清算完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無須為「准駁聲報」之裁判,惟此等聲報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法所列之商事非訟事件,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臺抗字第457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清算人依法附具之結算表冊文件,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審查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諸如發函各稅捐機關,以查明清算公司有無欠稅,盡形式審查之能事。倘法院已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判定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即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晶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前已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並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司字第45號乙案准予備查在案。現聲請人業依公司法相關規定,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爰檢具收支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清算申報書影本、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會議事錄等,依法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情。

三、經查,聲請人106年8月31日具狀陳報已於106年8月18日清算完結,並提出清算期間收支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會會議紀錄、股東名冊、清算申報書、清算分配報告表等影本為證,聲請清算完結。惟聲請人所提清算申報書影本,上蓋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之收文戳章,其收文日期為106年9月13日。且另經本院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查詢晶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申報是否核定完畢,經該局陳稱請本院暫緩核發清算完結備查之處分、俟核定完成後回復等語,是上開公司所為清算申報尚未正式核定,有該局106年9月20日北區國稅竹北服字第1061156769號函在卷可稽。經本院以106年9月29日新院千民寶106司司115字第026185號函通知聲請人關於稅務機關之函覆意旨及是否另行聲請清算展延,聲請人於106年10月5日收受通知,迄未向本院為任何陳報,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清算人就晶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稅務機關之清算申報尚未核定,且稅務機關迄今亦未回復已核定,自難認清算人已完竣清算職務,本件清算即尚未完結。從而,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並請求准予備查,要難准許,其聲請應予駁回,並由聲請人繼續進行清算事務。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17-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