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8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黃趙璧如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襄陽分行間之98年度司裁全字第35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債務人依上開法條規定,命其起訴之對象應為債權人。
二、查聲請人聲請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襄陽分行限期起訴,聲請人固為本院98年度司裁全字第35號假扣押事件之債務人,惟上開假扣押民事裁定之債權人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上開案號卷宗可稽。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2日以新院千民寶106司聲18字第01138號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相對人,並於同年月16日送達聲請人,惟迄今未為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