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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司聲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4號聲 請 人 彭朝江聲 請 人 涂秀春聲 請 人 彭宏富相 對 人 范琇淵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司裁全字第273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票款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扣押,業經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273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後並依相對人之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之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已據本院調取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273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訛,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分案室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查詢結果,目前均無受理兩造間之訴訟案件(含民事簡易案件)、支付命令及聲請調解事件無訛,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2月10日桃院豪文字第1060100261號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裁判日期:2017-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