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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司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5號聲 請 人 黃仕翰律師即尚達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尚達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相對人尚達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一0六年度司字第五號裁定所選任尚達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黃仕翰律師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按法人之清算人,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解除其任務;法人之清算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民法第39條、第41條及第4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事務繁忙,未能善盡清算人職責,爰聲請解任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於106 年4 月28日以106 年度司字第5 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尚達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尚達公司)之清算人,惟聲請人既具狀陳明上情,復表明無就任意願。本院基於監督公司清算職能,衡酌聲請人已無繼續擔任尚達公司清算人之意願,如仍強令聲請人續任,亦難以善盡其職責,或將使清算難以終結,恐有損害尚達公司或其債權人利益之虞,是本院認確有解任其清算人職務之必要,以保護尚達公司及其債權人之整體利益。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解除聲請人之清算人職務。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7-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