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2號聲 請 人 劉麗媛即匯軒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匯軒科技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劉麗媛(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里○鄰○○○路○段○○號4樓 )為匯軒科技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匯軒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匯軒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匯軒公司 )之清算人,前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聲報匯軒公司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請求指定劉麗媛為匯軒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匯軒公司股東同意書、劉麗媛出具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匯軒公司之清算人,匯軒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 年度司司司字第28號案卷審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匯軒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劉麗媛為匯軒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