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24號聲 請 人 陳榮源代 理 人 羅閎逸律師複代理人 李依玲律師相 對 人 竹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榮聰代 理 人 吳嘉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檢查人余煒楨會計師( 通訊地址:臺北市○○區○○○路○段○○○號10樓)之檢查報酬酌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又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及非訟事件法第
174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酌定檢查人報酬,雖應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意見,惟關於報酬之適當數額,乃屬法院職權認定之事項,尚不受檢查人或被檢查公司董事、監察人意見之拘束,而應斟酌檢查人工作內容、所付出勞力、時間,及檢查之結果以酌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裁定選派余煒楨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因相對人拒絕給付檢查人報酬而妨礙、拒絕、規避檢查行為,乃由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1月4日預納檢查人報酬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今檢查人余煒禎會計師已完成檢查任務,並提出檢查報告書,爰依法聲請酌定本件檢查人報酬為50萬元等語。
三、相對人公司董事徐榮聰陳述意見略以:
(一)按少數股東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與一般市場交易由買賣雙方磋商達成合意之情形有別,另依非訟事件法第174條規定,係強制由公司承擔檢查人報酬之支付,則檢查人之報酬更應審酌其報酬是否合乎公益性及社會責任之合理標準。
(二)次依檢查人之工作內容計算檢查人之工作時數,另參酌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費用收取標準細則第3條第1項「二、鑑定委員鑑定費:鑑定作業小組委員,每人每小時3,000元整。三、鑑定助理費:鑑定作業小組委員助理,每人每小時1,500元整。」之規定,計算本件檢查人之檢查報酬如下:
1、檢查人於108年1月、2 月發函請求相對人提供本件之相關資料,惟相對人歷年帳冊遭他人惡意侵占而涉訟中,故相對人於108年2月27日僅能提供「相對人103年至105年帳務資料電子檔」。依檢查人所調取資料判斷,閱覽資料核計花費10小時。
2、檢查人於108 年7月15日完成內文僅5頁之檢查報告,內容為評估103、104、105 年度資料之正確性。依報告書內容判斷,檢查人撰寫檢查報告花費5小時。
3、檢查人指派兩員於108年9月3日上午9時至上午11時30分,至相對人公司所在地進行補充檢查。惟檢查人認相對人10
6、107 年度之資料對於釐清99年至105年度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無助益,故未更新檢查報告。兩員前來公司調取資料,含交通時間各花費4小時。
4、綜上,檢查人所花費檢查時數應為23小時,參酌業界非前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收費標準平均時薪約2,000 元、助理約1,000元,再加計差旅費,合理收費應以4萬元為當(計算式:10小時×2,000元/小時+5小時×2,000元/小時時+2人×4小時×1,000 元/小時=38,000元)。縱依上開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費用收取標準細則之規定核算,本件檢查人應收取之報酬亦僅為57,000元( 計算式:10小時×3,000元/小時+5小時×3,000元/小時+2人×4小時×1,500元/ 小時=57,000元)。
(三)退步言之,檢查人當初係就檢查相對人公司自99年起迄今之業務帳目而報價50萬元,則其檢查內容至少應涵蓋99年至105年共計7個會計年度。惟其實際檢查結果,僅依少許資料針對103年至105年度作成檢查報告,況其報告內容多為「無從判斷是否正確」、「無法對此表示意見」等,亦難認103年至105年度之業務檢查部分為完整,應認其完成度僅3分之1。據此,依本件檢查人完成檢查之會計年度及完成程度之比例核算,其應收取之報酬應約為71,429元【計算式:50萬元×3年/7年(完成檢查之會計年度)×1/3 (103年至105年度業務檢查之完成度)=7,1429元】。
(四)綜上所述,本件檢查人之報酬應酌定為4萬元等語。
四、經查:
(一)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以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經本院於107年1月2日以106年度司字第24號裁定選派余煒楨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惟相對人聲明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7年3月2日以107年度抗字第11號裁定駁回確定,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是檢查人余煒楨會計師係就相對人公司自99年1月1日起迄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進行檢查。
(二)次查,余煒楨會計師經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後,已完成相關檢查工作等情,業據其於108年9月5日提出檢查報告書附卷為憑。觀之其檢查工作之內容,包括法院進度報告回覆、查核前規劃、相關人員聯絡及詢問等項目,另因相對人遺失99年至105年之帳冊而無法提供傳票及完整帳冊紀錄,亦未提供財務簽證報告,檢查人僅就相對人所提供該公司103年度、104年度、105年12月31日之資產負債表、科目餘額表、103年至105年度損益表、總分類帳及試算表、99年度至104年度財務報表查簽證報告書影本、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簽報告書影本、公司變更登記文件、106年度至108年度會計傳票本、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及各科目明細表(分類帳)之列印紙本、106年度至107年度財務報表查簽報告書影本等資料進行查核,據以分析相對人入帳及相關費用之合理性,並編寫檢查報告內容,及報告內容之審覆核等工作內容,其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分別為:會計師44小時、經理64小時及查核人員124小時,共計232小時等情,業據上開檢查報告書及寶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109年8月10日以寶(109)字第081001號函記載綦詳,則聲請人主張檢查人之檢查費用為50萬元,要非無據。
(三)參以相對人董事徐榮聰雖表示意見,以:檢查人上開檢查工作時間僅須23小時;況檢查人並未檢查相對人公司自99年度起之全部資料,僅就103年度至105年度之部分資料做成報告,且報告內容並不完整,其報酬金額應按其完成工作年度及項目按比例酌減計算等語,然就檢查人完成工作所需時間僅23小時乙節,未能提出具體事證以實其說,已難採信。且查,本件因相對人未能提供該各檢查年度所需之帳冊、傳票及財務簽證報告,是檢查人僅能就上開憑證及財務報表進行檢查,而檢查結果亦因相對人未提供前揭查核資料,致許多重要程序無法執行,故無法對相對人上開報表之真實性表示意見等情,業據檢查人函覆在卷,並有檢查報告可資參照,復為相對人所不爭。又檢查人前向相對人就本件檢查事務之報酬提出報價50萬元,經聲請人於108年1月4日預先繳納乙情,固有卷附寶業聯告會計師事務所收據及匯款單可憑,惟自上開收據應收服務公費欄記載「竹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9年起迄今之業務帳目檢查」,並未區別個別年度予以報價等情,可知該報價係檢查人針對本件檢查業務初步估價,最終金額仍待實際執行檢查業務之情形而定,並非按個別年度加總計算報酬,佐以相對人公司各年度財務資料保存情形雖有不一,惟仍須付出勞力、時間及費用釐清相對人所提106、107年度財務資料對於檢查99 至105年度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有無助益,故檢查人依整體完成工作內容收費,自屬有據,相對人董事徐榮聰質疑本件檢查人之報酬過高,認應酌定為4 萬元云云,尚難憑採。
(四)從而,本院審酌檢查人上開檢查工作之內容、工作時數及項目明細,並斟酌檢查人付出之勞力、時間及檢查人報告書所載之檢查結果,認聲請人主張本件檢查報酬為50萬元,尚屬合理適當,爰依前揭規定,酌定本件檢查人之報酬為50萬元。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