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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司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21號聲 請 人 朱順一即捷磊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捷磊投資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朱順一(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市○村○路○○○○號)為捷磊投資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捷磊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捷磊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捷磊公司)之清算人,前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聲報捷磊公司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請求指定朱順一為捷磊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捷磊公司106 年7 月12日股東同意書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朱順一為捷磊公司之清算人,捷磊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91號清算完結案卷審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捷磊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朱順一為捷磊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7-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