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司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3號聲 請 人 吳運祥相 對 人 萬里熱機股份有限公司清 算 人 林張月妹代 理 人 羅立晴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萬里熱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林張月妹應予解任。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重要事由時,法院得解任清算人,公司法第33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萬里熱機股份有限公司為逃避稅捐之執行,於104 年7 月1 日解算公司,選任林張月妹為清算人,然未依法執行清算,且清算人高齡90幾歲,目不識丁,實無法擔任前揭公司之清算人,為此聲請解任清算人之職務等語。

三、經查,清算人林張月妹係於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其於106年1 月25日、同年2 月20日至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竹東分院就醫,罹患老人失智症、併行為障礙、高血壓、心臟病、陳舊性腦中風、缺鐵性貧血、糖尿病等,有該院函文及附件病歷可憑,且經本院分別於106 年2 月17日、3 月31日通知到院,均未出庭應訊,足認清算人林張月妹因上開病症已無能力擔任萬里熱機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人職務,本院基於監督公司清算職能,認有解除清算人擔任萬里熱機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職務之必要。

四、依公司法第33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1 項前段,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7-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