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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原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11號原 告 新竹縣尖石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雲天寶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被 告 楊正禾法定代理人 林弘玲

楊幻筏訴訟代理人 張秀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耕作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耕作權登記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9-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