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勞執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號聲 請 人 陳琬欣相 對 人 禾風時尚診所即陳道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新竹縣政府勞工處於民國一○六年一月三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伍仟參佰參拾參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一)指派調解人(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亦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6 年1 月3 日勞資調解成立,資方即相對人應於106 年1 月25日所積欠薪資計新臺幣(下同)65,333元匯款至聲請人銀行帳戶,卻未依上開調解成立內容履行,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106 年1 月3 日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乙紙為證,並有新竹縣政府106年3 月1 日府勞資字第1060021788號函所附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及勞資爭議案件調解紀錄等影本附卷可稽,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兩造既於勞資爭議協調程序中達成:資方即相對人應於106 年1 月25日將其所積欠之薪資計65,333元給付予聲請人之結論,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裁判日期:2017-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