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56號上 訴 人 永信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Dhawan Nitin尼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憲宗等6 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56號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9,8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琬茹附表:
┌────────────┬──────┬────────┐│上訴人請求廢棄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 (新臺幣) │ (新臺幣) │├────────────┼──────┼────────┤│原判決主文第1 項─李憲宗│ 620,452 元│ 10,245 元│├────────────┼──────┼────────┤│原判決主文第2 項─黃國榮│1,307,630 元│ 20,953 元│├────────────┼──────┼────────┤│原判決主文第3 項─劉利福│ 594,562 元│ 9,750 元│├────────────┼──────┼────────┤│原判決主文第4 項─古金水│ 603,039 元│ 9,915 元│├────────────┼──────┼────────┤│原判決主文第5 項─何長林│ 217,011 元│ 3,480 元│├────────────┼──────┼────────┤│原判決主文第6 項─林志賢│ 944,544 元│ 15,525 元│├────────────┴──────┼────────┤│ 合計│ 69,868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