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執破字第1號聲請人即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楊保安會計師上列聲請人因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破產管理人楊保安會計師製作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准予認可。
理 由
一、按破產程序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至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破產人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截至民國107 年11月30日止,破產管理人銀行專戶結餘計新台幣(下同)2億8,179萬2,468 元,因本院於
107 年12月25日召開第四次債權人會議,經由債權人會議議決同意優先清償員工資遣費,爰就對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有優先權之債權,先於他債權而受清償之員工資遣費共計9,211,488元,茲作成分配表如附件所示,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復與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情形相符,應予准許,爰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