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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家陸許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聲 請 人 邱創鑑相 對 人 饒蘭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地區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日以(2014)西法民初字第2792號作成之民事判決,已於民國0000年0月0日生效,准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係夫妻關係,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地區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以(2014)西法民初字第2792號作成民事判決書准予離婚確定,爰聲請認可該確定判決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又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開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 條、第74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上開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影本為憑。聲請人曾提起本院104年度婚字第288號事件,訴請與相對人離婚,本院為確認兩造婚姻關係已否解消,乃依職權囑託法務部協助向大陸地區主管機關請求提供調查取證,查明上開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是否已確定生效。經法務部以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法外決字第10606503280號函檢附大陸地區(2016)最高法台請調17號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調查取證回復書、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 105年12月2 日完成協助臺灣地區調查取證情況說明,函復該判決已於000年0月0日生效。此經本院調閱本院104年度婚字第

288 號卷宗查對無誤,堪認聲請人所提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影本之內容為真正,且已確定生效。

四、又大陸地區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以(2014)西法民初字第279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兩造離婚,該判決之內容,係以兩造經人介紹相識後登記結婚,育有一女,分居已逾10年,夫妻感情破裂,且相對人提起離婚訴訟,聲請人拒不到庭陳述,兩造婚姻關係已無從維繫為由,准許相對人離婚訴訟之請求等語。查上開據以判決離婚的理由,亦已構成臺灣地區適用之民法第1052條第2 項所規定具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之情事。故前述判決並不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上開民事判決既已確定生效,且未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則聲請人請求予以認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施茜雯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裁判日期:2017-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