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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婚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99號

原 告 周良冀被 告 湯昇樺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成立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就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玉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明芳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17-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