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99號
原 告 周良冀被 告 湯昇樺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成立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就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玉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明芳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