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智字第3號原 告 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汝文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被 告 林俊安即林俊宏被 告 林芳生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允正律師訴訟代理人 謝惠雅律師複代理人 林妤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徐瑞甫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6年度智字第3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06年度智字第3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徐瑞甫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107年11月5日智院成治107技協16字第1070004474號函1件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