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消債更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聲 請 人即 債 務人 林佳燕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蕭宛琴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2,15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並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

三、提出現任在職證明,內容需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並陳報每月薪資不含法院強制執行扣款部分之數額平均約略為何?

四、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請陳報是否領有補助款或其他社會津貼?及與何人共同居住租屋處,並提出加油費發票、收據(註明往返何處)、電梯保養費收據等資料。

六、請說明每月入帳之「委代入」收入為何?

七、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7-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