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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消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1號原 告 曾韋嘉

曾韋儒藍麗美葉少勳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律師被 告 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被 告 吳銘欣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73號都市計劃行政訴訟事件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6年7月12日裁定命在前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按,並經本院調卷查明屬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19-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