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衛字第1號聲 請 人 韓筑雁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其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 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