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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0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06號原 告 何依玲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玫湘間修繕房屋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裁判案由:修繕房屋等
裁判日期:2017-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