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1號原 告 吳錦碧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政府間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貳仟壹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