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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0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63號原 告 戴柄桐上列原告與被告韋朝福等人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市○○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全部)。

二、以上開土地原告所登記之持分面積乘以公告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用。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17-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