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35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訴訟代理人 林大權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曾聲請對被告晶美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何素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仟參佰柒拾萬柒仟捌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拾萬捌仟陸佰肆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拾萬捌仟壹佰肆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宏城